对付失信欠债人只能智取不可胡来,否则效果适得其反。
比如遵义的李某,他借了50万给常某用于资金周转。
(本文由上海讨债公司编辑发布)还款期至,常某表示暂时无力还款,但其承诺在当年7月底之前如数奉还。7月下旬,李某见常某没有任何动静,担心又收不回钱,便采取了一些措施。不过李某并未使用正当手段,而是诚邀“江湖朋友”帮忙讨债。李某承诺收到钱后会给予回报。
在这群江湖混混的参合下,李某将常某骗上车,然后其拉到了一处包房。
这群人对常某采取了殴打、体罚、浇冷水等措施,迫使常某还钱。
面对多人的折磨,常某仍表示“真没钱还”。
李某闻言大怒,对常某再次采取了“酷刑”。
被折磨的痛苦不堪的常某实在是扛不住了,只得打电话叫叫家人筹钱。
常某家人感觉李某可能处境特别危险,理智的选择了报警。
不久后,李某等人便被警察叔叔抓获。
被抓时,李某表示,我每次要债都被搪塞都被拖,这么多钱要不回来,出于无奈才想到用这个方法逼债的。
怕借出去的钱要不回来的心情谁都能理解,但私自扣押禁锢他人,并采取人身伤害行为的,法律是决不允许,违者必然会遭受法律的制裁。
之后李某等涉案人员均被刑事拘留。
希望李某等人能在这个事件中吸取教训,幡然醒悟。
文末特别提醒:根据《刑法》规定,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具有殴打、侮辱情节的,从重处罚。
犯前款罪,致人重伤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死亡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。使用暴力致人伤残、死亡的,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、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、拘禁他人的,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。
作者: ctw2016lov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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